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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A)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資料
  • B (B)除本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得公告事項外,承辦人不得洩漏其他廠商就標案提出之疑義內容
  • C (C)承辦人違反本項規定可能成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罪
  • D (D)承辦人W洩漏廠商X就標案疑義內容予廠商Y,惟X嗣後未參標,則W不違反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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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講求公平的競賽中,工作人員在比賽開始前,私下把某位參賽者的戰術詢問內容告訴了其他對手,這種「洩漏資訊」的行為,是否會因為該參賽者最後臨時決定棄賽,而變得合法且正當了呢?法律保護的是「競爭過程的純淨度」,還是「最後參賽者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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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為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保密之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因此,機關辦理採購依法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與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資料。若承辦人洩漏個別廠商就標案提出之疑義內容予其他特定廠商,該資訊即屬於法條中所稱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此項保密義務的違反,於承辦人洩漏資訊的當下即已成立,不論該提出疑義之廠商嗣後是否實際參與投標,均不影響其違反本項保密規定的事實。故選項(D)敘述承辦人W洩漏資訊但因廠商X嗣後未參標即不違反規定,此說法明顯有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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