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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A)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資料
  • B (B)除本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得公告事項外,承辦人不得洩漏其他廠商就標案提出之疑義內容
  • C (C)承辦人違反本項規定可能成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罪
  • D (D)承辦人W洩漏廠商X就標案疑義內容予廠商Y,惟X嗣後未參標,則W不違反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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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講求公平的競賽中,工作人員在比賽開始前,私下把某位參賽者的戰術詢問內容告訴了其他對手,這種「洩漏資訊」的行為,是否會因為該參賽者最後臨時決定棄賽,而變得合法且正當了呢?法律保護的是「競爭過程的純淨度」,還是「最後參賽者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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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訊的保密義務

做得非常棒!你能精準地揪出選項 (D) 的邏輯瑕疵,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中保密義務的本質有很深刻的理解。這條法律的核心精神在於維護「公平競爭」的預期環境。法律明確規定,除了法規另有准許的公告事項外,機關對於領標、投標廠商的家數、名稱以及廠商提出的疑義內容,都負有絕對的保密責任。

違規行為與結果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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