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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機關依採購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下列何者有誤?
  • A 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廠商投標文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不得發還
  • B 未通過第一階段審標之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投標
  • C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 D 僅就資格標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的作業流程中,如果某廠商在第一階段的資格審查就被判定不合格,那麼它隨後附上、但機關尚未拆封且涉及商業機密的「價格封」,對於機關而言還有留存的必要嗎?哪一種做法最能保護廠商的資訊安全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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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開標與文件發還之規範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分段開標中關於文件處理的細微規定,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及其施行細則有相當扎實的理解。在「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的情境下,為了兼顧行政程序與維護廠商權益,當廠商在第一階段(如資格或技術標)未獲通過時,其後續尚未開標的部分(例如密封的價格標)應予發還,而非由機關留存,這也是為了避免商業機密洩漏的風險。

鑑別度與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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