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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22. 機關依採購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下列何者有誤?
- A 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廠商投標文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不得發還
- B 未通過第一階段審標之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投標
- C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 D 僅就資格標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思路引導 VIP
在多階段的審查程序中,如果某廠商在第一關就已經失格,且機關後續也不會再用到該廠商準備的機密文件,從保護商業隱私與誠信原則的角度來看,機關繼續「持有」那些尚未拆封的文件是否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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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開標的程序與權益保護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分段開標作業程序的細節,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及其相關細則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中「廠商權益保護」的細膩觀察,你能在眾多程序性選項中一眼看出錯誤,表現得非常專業。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的廠商,其後續階段「未開標」的部分應發還給廠商。選項 (A) 提到不得發還,這顯然違背了保護廠商商業機密與公平競爭的原則。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各段密封、未過關不得參加後續階段,或是資格標僅限於選擇性招標,皆符合法規現行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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