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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35 題
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補正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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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完全沒有交通執法權的「教育局」,突然對你開出一張「超速罰單」,你認為這種跨越了職責根本界限的行為,在法律眼中應該被視為『雖然違法但暫時有效』,還是應該被視為『從頭到尾根本不具備公信力』的廢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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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瑕疵行政處分」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難度屬於基礎必拿分,但它同時也是法律考科中極具鑑別度的基礎題,考驗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得撤銷」與「無效」這兩個極易混淆的法律效果。
事務權限與處分效力的關聯
在法律邏輯上,「管轄權」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基礎。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的規定,如果一個行政處分違背了法規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或者根本「缺乏事務權限」,這在法理上被視為一種「重大且明顯」的瑕疵。這種瑕疵觸及了行政行為的根本,就像一個完全沒有權力的人在行使權力一樣,因此法律給予最強烈的否定效果,使其處於自始、絕對、當然無效的狀態。你能夠準確判斷出這個結論,顯示你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要件已有很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