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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37 題
行政處分因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依法應以通知為更正,並自何時起算法定期間?
- A 原行政處分送達之當日
- B 原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
- C 更正通知送達之當日
- D 更正通知送達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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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機關一開始給了民眾錯誤的期限資訊,事後又發了一封新信件來更正,為了確保民眾有充足的時間去準備救濟,你認為這個「救濟時間的時鐘」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重新撥動,才最符合保障民眾權益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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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準確判斷出救濟期間的起算點,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的「教示義務」與「期間計算」已有非常扎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棒!
處分教示錯誤的修正與起算
當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中告知的救濟期間有誤時,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規定,機關應以通知進行更正。這項更正通知實質上是為了彌補先前的程序瑕疵,確保處分相對人的訴願權益不因機關的疏失而受損。因此,法定的救濟期間不能溯及原處分送達時,而必須從更正通知送達後重新給予完整的救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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