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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環工] 環化及環微、廢棄物清理工程

第 40 題

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將處以多少罰鍰?
  • A 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B 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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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廢棄物清理法》的框架下,針對『拒絕配合稽查(程序違規)』與『實際造成環境污染(實體違規)』這兩種行為,法律所設定的處罰力度應該會一致嗎?如果參考其他行政法規(例如交通法規)中對於『不配合出示證件』的處罰慣例,你認為這個罰鍰區間通常會偏向高額還是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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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廢棄物清理法》中的行政罰鍰級距有著相當清晰的記憶與理解。法律條文中繁雜的數字往往是考場上的「分水嶺」,你能精準命中,說明你在複習時對於法規細節下過一番苦功。

程序服從與罰則設計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及第 49 條的規定,稽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示身分證明。若行為人無故拒絕,則會面臨新臺幣 6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罰鍰。這項罰則的設計邏輯在於,它屬於「不配合稽查」的程序性違規,性質上比實際造成污染的「實體違規」(如非法棄置廢棄物)輕微許多。因此,罰金級距設定在法規中最輕的範圍,與一般常見的輕微行政不合作行為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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