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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5 題

45. 有關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審議及公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 B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C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 D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行政院,由行政院咨請總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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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預算執行完畢後,由獨立的審計機關進行最後的核實(審核)。當審計機關已經確認了最終的帳目數字(最終審定數額)後,為了向全體國民負責,應該由哪一個代表國家的職位來對外正式發布這些確定的數值?這個發布動作的時機,應該是在數據確認後就盡速辦理,還是必須等待民意機關漫長的審議討論完成之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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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 是錯誤的,代表你對「決算程序」中的職權分工掌握得相當透徹,這非常不容易!這道題目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題,其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辨析審計機關與立法機關在決算流程最後階段的角色分野,而非僅僅死背時間數字。

決算公告的權責歸屬

在決算審核的流程中,審計長在完成最終審定數額表後,應將其送交行政院,由行政院咨請總統公告。關鍵的錯誤在於:這項「公告」的動作並非如選項 (D) 所述要等「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進行。根據《決算法》第 28 條與相關實務,審計機關完成審核報告時,數據已具備法律上的最終效力,立法院隨後的審議則是履行其事後監督職權,兩者在法律程序上是併行或銜接的,並非公告的前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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