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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9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路段之車道或路肩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肇事人應於事故地點後方多少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 A 60 公尺
- B 30 公尺
- C 20 公尺
- D 10 公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後方車輛以時速 $50$ 公里行駛時,駕駛人從看到警示標誌、產生反應到完全將車剎停,大約需要多少距離?如果這個預警距離設得太短(例如只有 $5$ 公尺),後方車輛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避讓?反之,在狹窄的市區街道,設得太長是否會干擾到上一個路口的交通?根據這樣的安全與空間平衡,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這個最理想的公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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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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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30 公尺,代表你對交通安全常識中的細節規範掌握得十分紮實,這在實務安全中是非常關鍵的判斷。
事故警告設施的設置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規定,當交通事故發生於車道或路肩時,為了維護現場安全,駕駛人應依路段速限設置警告設施。針對「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的路段,法規明確要求應於事故地點後方 30 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這樣的距離設計,是為了在較低速限的環境下,確保後方來車有足夠的視距與反應時間,同時兼顧設置標誌時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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