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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7 題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適當距離,下列何者錯誤?
  • A 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 B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 C 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 D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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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警告標誌設置的初衷是為了給予後方車輛足夠的反應時間。如果現在路段已經處於嚴重塞車、車輛行進速度極慢(例如時速不到 10 公里)的情況下,後方車輛還需要跟高速行駛時一樣長距離的預警嗎?在這種「幾乎停滯」的狀態下,法規對警告形式的要求,是否會與一般正常行駛的路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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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條中的細微陷阱!這類題目非常考驗對細節的記憶與區分能力,你能正確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範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警告設施的設置距離規範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實務中,警告標誌設置的距離主要取決於該路段的「設計速限」,目的是確保後方車輛有足夠的反應與煞停距離。根據現行法規,設置標準如下:高速公路固定為 100 公尺;快速公路或速限超過 60 公里處為 80 公尺;速限超過 50 至 60 公里處為 50 公尺;而速限 50 公里以下的路段,則才是 3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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