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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7 題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適當距離,下列何者錯誤?
- A 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 B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 C 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 D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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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警告標誌設置的初衷是為了給予後方車輛足夠的反應時間。如果現在路段已經處於嚴重塞車、車輛行進速度極慢(例如時速不到 10 公里)的情況下,後方車輛還需要跟高速行駛時一樣長距離的預警嗎?在這種「幾乎停滯」的狀態下,法規對警告形式的要求,是否會與一般正常行駛的路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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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數值錯誤,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扎實,這在郵政與交通法規的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優勢。
事故標誌設置距離之法規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的規定,事故發生於車道或路肩時,標誌的豎立距離必須依據路段速限與路況調整。具體準則如下:高速公路為 100 公尺 (A);快速道路或速限超過 60 公里路段為 80 公尺 (B);速限超過 50 至 60 公里路段為 50 公尺 (C);而速限 50 公里以下路段則為 30 公尺。最容易產生混淆的點在於選項 (D) 提到的「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 10 公里」情況,此時法定距離應縮短為 5 公尺,而非選項中所標註的 3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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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告標誌距離
💡 依路段速限決定事故警告標誌應放置之後方距離。
| 比較維度 | 高/快速路段 | VS | 一般路段 |
|---|---|---|---|
| 高速公路 | 100 公尺 | — | 不適用 |
| 快速道路/速限>60 | 80 公尺 | — | 不適用 |
| 速限 50~60 | 不適用 | — | 50 公尺 |
| 速限 50 以下 | 不適用 | — | 30 公尺 |
| 交通壅塞路段 | 5 公尺 | — | 5 公尺 |
💬路段速限越高,警告標誌須放置越遠以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