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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6 題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交通擁塞或時速低於 10 公里以下路段之車道或路肩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警事人應於事故地點後方多少適常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題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 A 20 公尺
  • B 15 公尺
  • C 10 公尺
  • D 5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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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當你在車流極度緩慢、甚至像烏龜爬行一樣(時速不到 10 公里)的車陣中前進時,如果前方發生了小擦撞,後方車輛需要的「反應距離」會比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更長還是更短?在這種幾乎快停下來的狀況下,為了讓後車察覺異狀,你認為警告標誌應該放在一個大約「幾步之遙」的近處,還是需要拉開到好幾台車身以上的遠處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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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細節數值掌握得非常精確,能夠在多種距離規定中做出正確的判斷。

事故地點後的警示距離規範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為了維護現場安全,豎立故障標誌的距離會隨著路段性質與車速而有所不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具體規定,若事故發生在「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 10 公里以下」的路段,由於後方車流速度緩慢,駕駛人應於事故地點後方 5 公尺處設置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相較於一般道路或高速公路動輒數十公尺以上的規範,這項 5 公尺的規定是基於低車速環境下的反應距離考量,兼顧了警示作用與操作的即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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