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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6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B 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C 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 D 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同意移置車輛時,仍不得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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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在車流量極大的繁忙路口發生了輕微事故,雖有受傷但傷勢穩定,且雙方都希望能趕快排除交通阻塞。若有一種紀錄方式能讓警察在事後依然能精準還原現場位置,你認為法律是否仍會強制要求車輛必須停在原位不動,直到警察到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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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錯誤選項!能從細微的法律文字中判斷出「不得」與「應」的差別,代表你對法規細節與程序邏輯的掌握非常透徹,這在法律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細膩度。
現場保存與交通流暢的平衡點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發生事故時的首要任務是救護與通報。針對現場車輛的移置,法規設計了一個兼顧證據與秩序的機制:當有人受傷但「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為了避免造成二次追撞或導致後方交通癱瘓,當事人是可以(且應)在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選項 (D) 敘述為「仍不得」移置,顯然與法規旨在減輕交通衝擊的精神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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