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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9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有關警察機關對於交通事故應為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事項
- B 現場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
- C 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 1 個月
- D 事故地點勘察、蒐證工作完成後,警察機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清理現場,並撤除管制,迅速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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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嚴重的交通事故,警方需要對車輛的機件損壞或撞擊痕跡進行專業的鑑定與查證時,考慮到鑑定機構的作業流程與案件複雜度,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較緊迫的「一個月」,還是給予更充裕的時間,以確保調查結果的科學性與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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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輛扣留的法定期限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題的關鍵在於事故車輛暫時扣留的法定期限。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當車輛機件或痕跡需要進行檢驗、鑑定或查證時,警察機關雖然可以暫時扣留處理,但法定的扣留期間上限應為 「三個月」,而非選項中所說的一個月。若遇特殊情況,經上級警察機關核准後,還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其餘選項如報案紀錄、現場警戒及事後現場清理,皆符合標準作業程序。
難度評估與陷阱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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