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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8 題

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一個月
  • B 三個月
  • C 半年
  • D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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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方需要將車輛送往專業單位進行精密鑑定時,往往需要一段不算短的時間來撰寫報告,但同時,車輛又是民眾重要的財產,法律不能允許警方無期限地扣留。若以「季」作為一個合理的行政作業觀察期,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幾個月的期限,來平衡「鑑定工作的完整性」與「民眾的財產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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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精準!你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關證物扣留的時限掌握得很紮實。

證據保全與權利平衡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為了釐清肇事責任,警察機關往往需要對事故車輛的痕跡、機件或行車紀錄設備進行科學鑑定。然而,扣留車輛會直接影響民眾的財產使用權,因此法律必須在「調查真相」與「保障民權」之間取得平衡。根據法規規定,這類為了檢驗、鑑定而實施的暫時性扣留,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一旦扣留原因消失,警方也必須立刻通知當事人領回,不能無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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