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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8 題
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一個月
- B 三個月
- C 半年
- D 一年
思路引導 VIP
當警方需要將車輛送往專業單位進行精密鑑定時,往往需要一段不算短的時間來撰寫報告,但同時,車輛又是民眾重要的財產,法律不能允許警方無期限地扣留。若以「季」作為一個合理的行政作業觀察期,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幾個月的期限,來平衡「鑑定工作的完整性」與「民眾的財產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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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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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精準!你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關證物扣留的時限掌握得很紮實。
證據保全與權利平衡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為了釐清肇事責任,警察機關往往需要對事故車輛的痕跡、機件或行車紀錄設備進行科學鑑定。然而,扣留車輛會直接影響民眾的財產使用權,因此法律必須在「調查真相」與「保障民權」之間取得平衡。根據法規規定,這類為了檢驗、鑑定而實施的暫時性扣留,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一旦扣留原因消失,警方也必須立刻通知當事人領回,不能無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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