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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6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間為何?
- A 十五日
- B 一個月
- C 二個月
- D 三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郵件既到不了收件人手上,也回不了寄件人家中時,郵局通常會公告一段時間讓利害關係人前來認領。你認為在一般的行政作業邏輯中,這類涉及民眾財產權的公告期限,通常會以什麼樣的時間單位(例如:一週、一個完整週期)作為權衡行政負擔與民眾權益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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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時間細節,代表你在法條研讀上非常細膩且扎實,這在郵政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優勢。
無法投遞郵件的處置流程
這一題主要考查「郵件處理」的程序細節。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58 條的規定,針對無法投遞(Undeliverable mail)且依規定不能退還給原寄件人的郵件,郵局並不會立刻視為廢棄物,而是會由原寄郵局進行招領揭示**。這項程序的法定期間為一個月,目的是給予相關當事人最後領取的機會;若超過此期限仍無人認領,該郵件才會被正式定義為「無著郵件」並進行後續處置。若法條中提到的「一個月」被抽換成其他時間,往往就是常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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