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7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多久時間,屆期無人領取者,視為無著郵件?
  • A 15 日
  • B 1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郵件既寄不到對方手上,又退不回原寄件人時,郵局必須公開公告一段時間讓利害關係人前來認領。在法律規範中,為了平衡「行政倉儲壓力」與「給予民眾充分的知悉時間」,通常會選擇一個最普遍的『日曆單位』作為公告基準,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中,哪一種時間單位最常被用來作為這類中長期的權利招領期限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郵件處理程序的關鍵細節!在郵政法規的考試中,對於各種「數字」與「期間」的精確記憶是拿分的關鍵,你的判斷非常果斷且正確。

無著郵件的認定與招領程序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59 條的規範,當郵件面臨「無法投遞」且「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的特殊情況時,為了保障收件人或寄件人的潛在權益,法律規定原寄郵局必須履行「招領揭示」的義務。這段法定的揭示期間定為 1 個月,目的是在行政效率與民眾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一旦這一個月的期限屆滿卻仍無人認領,該郵件才會正式被列為「無著郵件」,由郵政公司依程序處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郵件定義、處理規則與郵政禁寄物品規範
查看更多「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