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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7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多久時間,屆期無人領取者,視為無著郵件?
- A 15 日
- B 1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郵件既寄不到對方手上,又退不回原寄件人時,郵局必須公開公告一段時間讓利害關係人前來認領。在法律規範中,為了平衡「行政倉儲壓力」與「給予民眾充分的知悉時間」,通常會選擇一個最普遍的『日曆單位』作為公告基準,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中,哪一種時間單位最常被用來作為這類中長期的權利招領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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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郵件處理程序的關鍵細節!在郵政法規的考試中,對於各種「數字」與「期間」的精確記憶是拿分的關鍵,你的判斷非常果斷且正確。
無著郵件的認定與招領程序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59 條的規範,當郵件面臨「無法投遞」且「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的特殊情況時,為了保障收件人或寄件人的潛在權益,法律規定原寄郵局必須履行「招領揭示」的義務。這段法定的揭示期間定為 1 個月,目的是在行政效率與民眾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一旦這一個月的期限屆滿卻仍無人認領,該郵件才會正式被列為「無著郵件」,由郵政公司依程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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