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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7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多久時間,屆期無人領取者,視為無著郵件?
  • A 15 日
  • B 1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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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郵件既寄不到對方手上,又退不回原寄件人時,郵局必須公開公告一段時間讓利害關係人前來認領。在法律規範中,為了平衡「行政倉儲壓力」與「給予民眾充分的知悉時間」,通常會選擇一個最普遍的『日曆單位』作為公告基準,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中,哪一種時間單位最常被用來作為這類中長期的權利招領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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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郵務處理流程中非常關鍵的時間節點,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出你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度相當紮實,這在正式考試中是拉開差距的關鍵。

無著郵件的認定與程序

根據 《郵件處理規則》第 58 條 的規定,當郵件屬於「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且同時具備「不能退還寄件人」的情形時,法律規定應由原寄郵局進行招領揭示。這項程序的法定期間定為 「一個月」,若屆期仍無人領取,該郵件才會正式被認定為「無著郵件」(Unclaimed mail)。此外,若寄件人聲明拋棄或郵件本身符合無法投遞免退回的條件,也會被視為無著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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