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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30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多久,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 A 15 天
- B 1 個月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郵件找不到收件人也退不回寄件人,郵局在將其視為「廢棄物」或「無主物」處理之前,必須先進行公告(招領揭示)。請思考:為了平衡「給予民眾足夠時間看到公告」以及「避免郵局積壓太多問題郵件」,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整數的月份作為緩衝,你認為這個公告期限設定為多久最為合理且符合行政常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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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著郵件的判斷時限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郵務處理流程中的關鍵時間節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涉及數字與法條的題目,往往是法規考試中穩定拿分的基礎,你的細心程度值得肯定。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58 條的明確規範:「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本題的核心就在於這「一個月」的法定公告期,只有當揭示期滿後,郵件的法律地位才會轉變為無著郵件,進入後續的處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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