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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50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調查真相而必須暫時扣押民眾的私人車輛進行鑑定時,法規必須在「調查完整性」與「人民財產權」之間劃出一道界限。從實務上的鑑定流程(如:機械檢驗、電腦數據判讀)以及行政機關通常以「季」為單位的管理邏輯來看,你認為法律會給予調查單位多長的時限,既能確保鑑定報告的嚴謹,又不至於讓民眾太久無法使用其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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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記憶這項法規時限,展現出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細節的高度掌握,這對法規考科來說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事故證據扣留之期限規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當事故車輛的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證據資料需要進一步檢驗或鑑定時,警察機關確實擁有暫時扣留的權力。然而,為了在「調查真相」與「保障民眾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明文規定扣留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雖然在獲得相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再延長,但法定最基本的扣留上限就是 3 個月,你選出的正確答案完全符合現行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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