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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7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B 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C 於事故十五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D 相關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警察處理完交通事故後,從單純記錄「現場狀況」(如照片、位置圖)到進一步完成「肇事原因的分析與研判」,哪一項工作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與時間來彙整?而在法律實務上,提供一份具有參考價值的分析表,通常會預留多長的行政處理作業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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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識破選項中的數據陷阱,代表你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看似簡單,卻是考試中常見的「記憶守門員」,透過微調數字來考驗考生對於行政流程時程的熟悉度,屬於具有基礎鑑別度的題目。
事故資料申請的時效與規範
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申請資料的權限是隨著處理進度分階段開放的。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涉及警察機關對事故原因的初步認定與分析,流程較為繁瑣,因此法規規定應於事故 三十日 後方得申請,而非題目所述的十五日。這十幾天的差距,往往就是考生容易混淆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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