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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9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製作調查紀錄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幾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 A 7 日內
- B 10 日內
- C 15 日內
- D 2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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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故當事人因受傷緊急送醫,導致現場無法及時向警察說明狀況,考慮到證據會隨時間流逝而模糊,但又要給予受傷者合理的緩衝期,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大約一週」的時間,還是「長達半個月以上」的時間來要求當事人主動聯繫警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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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製調查紀錄的法理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若事故當事人因傷重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當場不能製作調查紀錄時,應在事故發生(或原因消失,如出院)後的 7 日內,主動聯繫處理單位進行補製。這項規範的核心在於平衡「證據保全的時效性」與「當事人的身心狀況」,確保事故調查的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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