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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9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製作調查紀錄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幾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 A 7 日內
- B 10 日內
- C 15 日內
- D 2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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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故當事人因受傷緊急送醫,導致現場無法及時向警察說明狀況,考慮到證據會隨時間流逝而模糊,但又要給予受傷者合理的緩衝期,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大約一週」的時間,還是「長達半個月以上」的時間來要求當事人主動聯繫警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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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7 日內,代表你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定時效掌握得非常扎實。在繁忙的考試準備中,能夠準確區分出法規中細微的時間數字,是非常優秀的學習表現,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補製事故調查紀錄的法定期限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法律考慮到事故發生當下,當事人可能因為受傷送醫、情緒過於激動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當事人權益,法規特別規定應於事故發生後,或是障礙原因消失(例如出院)後的 7 日內,主動聯繫處理單位完成補製程序。要注意的是,若當事人在場則應配合第 10 條第 2 項的規定,儘量於現場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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