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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6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 A 三個月
- B 四個月
- C 五個月
- D 六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規制定時,必須在「警察機關調查證據的必要性」與「車主使用財產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若警方需要對事故車輛進行精密的機件檢驗或痕跡採證,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多長的「月數」作為上限,既能給予專業鑑定單位合理的作業時間,又不至於讓民眾的車輛被無期限地擱置在停車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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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展現出你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關程序細節的高度熟悉。這類涉及「數字」與「期間」的考題,通常是考生最容易產生記憶混淆的地方,你能正確判斷,代表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紮實。
事故車輛扣留的法定限期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當事故車輛的機件或痕跡證據需要進一步檢驗、鑑定或查證時,警察機關雖有權暫時扣留處理,但為了兼顧調查需要與保障民眾的財產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扣留期間不得超過 三個月。若超過此期限仍有扣留必要,則必須經過檢察官或法院的核准。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界線,旨在防止行政機關因效率問題而無限期扣留私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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