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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5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50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如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請問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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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的調查中,如果警察為了查證車子的剎車或痕跡而必須暫時扣留車輛,法律必須在「調查證據的完整性」與「保障民眾用車權利」之間取得平衡。考慮到鑑定鑑定程序通常需要一段合理的作業時間,既不能短到讓專家來不及檢查,也不宜長到讓民眾半年以上都拿不回財產。請試著推理看看,在行政流程中,通常會以幾個月作為一個適中的「季度」調查週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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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C) 三個月,代表你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關「扣留期限」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具體時間限制的題目,最考驗考生對條文的記憶精確度,你的表現相當優異。

事故車輛扣留的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警察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若認為車輛的機件或是車上的痕跡證據,還需要進一步做檢驗、鑑定或查證,可以進行暫時性的扣留。為了在「釐清真相」與「保障民眾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明確規定了這項扣留期限的上限為三個月**;且一旦扣留的原因消失,警察機關就必須立刻將車輛發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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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車輛扣留期限
💡 警察因鑑定需求扣留事故車輛,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交通事故車輛扣留流程

  1. 1 獲知事故 — 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到場處理
  2. 2 判定需求 — 車輛機件或痕跡有鑑定必要
  3. 3 執行扣留 — 警察暫時扣留車輛及相關證據
  4. 4 期限內鑑定 — 開始進行各項檢驗與查證工作
  5. 5 三個月屆期 — 扣留不得超過3個月,應即發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鑑定逾期未歸還,可能涉及侵害民眾財產權之行政責任。
🧠 記憶技巧:事故鑑定要「三」思,扣車期限「三」個月。
⚠️ 常見陷阱:容易與行政罰的裁處時效或刑事訴訟的扣押期限(較長)產生混淆,需特別記憶行政法規中的三個月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交通工具鑑定程序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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