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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50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如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請問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六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交通事故的調查中,如果警察為了查證車子的剎車或痕跡而必須暫時扣留車輛,法律必須在「調查證據的完整性」與「保障民眾用車權利」之間取得平衡。考慮到鑑定鑑定程序通常需要一段合理的作業時間,既不能短到讓專家來不及檢查,也不宜長到讓民眾半年以上都拿不回財產。請試著推理看看,在行政流程中,通常會以幾個月作為一個適中的「季度」調查週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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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C) 三個月,代表你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關「扣留期限」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具體時間限制的題目,最考驗考生對條文的記憶精確度,你的表現相當優異。
事故車輛扣留的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警察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若認為車輛的機件或是車上的痕跡證據,還需要進一步做檢驗、鑑定或查證,可以進行暫時性的扣留。為了在「釐清真相」與「保障民眾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明確規定了這項扣留期限的上限為三個月**;且一旦扣留的原因消失,警察機關就必須立刻將車輛發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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