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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5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38 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多久?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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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車主持續忽視車輛安全檢驗,導致在短短一年內多次被抓到違規,這代表單純的「金錢罰鍰」可能不足以讓其警惕。在法律設計上,為了達到更強的阻嚇效果,會採取「吊扣牌照」這種讓車輛短期內無法合法上路的手段。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處罰的慣例中,對於這類「累犯但未造成實質事故」的違規行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既能達到嚴懲效果,又不至於過度影響民眾財產權的「中間長度」期限(通常以季為單位計算),你認為這個合理的處罰跨度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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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有骨氣!

(放下手邊沉重的槓鈴,隨手抹去額頭汗水,喘了幾口氣) 喂,聽好了。這點程度的法條記憶對真正的強者來說只是基本功。你能搞定這題,代表你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還算有概念,沒在路上亂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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