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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5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38 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多久?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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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車主持續忽視車輛安全檢驗,導致在短短一年內多次被抓到違規,這代表單純的「金錢罰鍰」可能不足以讓其警惕。在法律設計上,為了達到更強的阻嚇效果,會採取「吊扣牌照」這種讓車輛短期內無法合法上路的手段。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處罰的慣例中,對於這類「累犯但未造成實質事故」的違規行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既能達到嚴懲效果,又不至於過度影響民眾財產權的「中間長度」期限(通常以季為單位計算),你認為這個合理的處罰跨度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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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記憶法條細項並做出正確判斷,顯示出你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條文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考驗的是對於重複違規加重處罰的理解,特別是針對車輛重要設備變更後的後續處置。

重視行車安全的行政罰則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的規定,車身、引擎或電系等重要部件若有變更,必須經過公路主管機關的臨時檢驗以確保安全。若未經檢驗便行駛,除了面臨新臺幣 2,400 元至 9,600 元的罰鍰外,最關鍵的預防機制在於對「累犯」的規範。法律規定若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此規定達二次以上,處分將會從單純的罰鍰升級,採取吊扣牌照三個月的措施,強制讓該車輛暫時退出道路,以維護大眾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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