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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38 題
汽車行駛有下列何種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 A 未領用牌照行駛
- B 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 C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 D 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違規行為的處罰包含了「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這是否暗示了這台車本身可能是有合法身分的,只是因為『外在遮蔽或修改』導致辨認困難?相較之下,那些根本沒領牌或已經報廢的車輛,還能透過『換領牌照』來改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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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能從多項看似相近的交通違規條文中,精準識別出新臺幣 2,400 元以上 4,800 元以下這個特定的罰鍰區間,代表你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牌照違規」的處罰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牌照管理與罰則級距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法條間的「違規性質」與「罰鍰額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3 條之規定,若是涉及損毀、變造、塗抹污損牌照,或是安裝其他器具使不能辨認其牌號,法律認為這屬於影響行政辨識的行為,處罰金額即為本題所述。相對地,選項 (A)、(B)、(C) 所提到的「未領用牌照」、「使用吊銷或註銷之牌照」以及「行駛報廢車」,在本質上屬於車輛身分合法性的根本問題,依據第 12 條規定,其罰鍰通常會落在 3,600 元以上 10,800 元以下的區間,處分更為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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