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第 一 題
一、海上意外事故發生後,若發生海難救助行為,除非於救助契約中已有約定者外,請說明應可考慮那些因素,以衡量救助報酬之多寡?(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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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驗對『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1989 Salvage Convention)』第13條及我國《海商法》第105條的熟悉度。答題時應直接引述公約與法條所列的衡量基準,並適當輔以專業海事英文術語(如 Salved Value, Measure of succes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等)以展現實務專業度與外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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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海上救助報酬(Salvage Reward / Remuneration)之衡量,旨在鼓勵救助作業之進行,同時兼顧公平原則。若救助契約(如倫敦公開救助契約格式 LOF - Lloyd's Open Form)中未明定報酬金額,實務上與海事仲裁庭通常會嚴格依據《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1989 Salvage Convention)》第13條之規定,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以決定救助報酬之多寡;至救助報酬則依我國《海商法》第105條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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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報酬衡量因素
💡 依據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衡量財產、危險、技能與成本。
- 依據海商法第105條及1989救助公約第13條判定
- 以獲救財產價值為基礎,視成功程度、危險性衡量
- 重視救助人防治環境損害之技能、努力與及時性
- 考量救助人支出之時間成本、承擔風險與設備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