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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第 二 題

二、關於保險利益應存在的時點,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第 6 條如何規範之?又 1982 年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1982)第 11 條之規定與之有無不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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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在海上保險中的核心原則,即『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接著分別列出 MIA 1906 第 6 條與 ICC 1982 第 11 條的內容,特別要點出『不論滅失與否』(Lost or not lost)的概念,最後進行兩者實質一致性與實務應用價值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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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保險利益存在之時點,為海上保險理賠之關鍵。MIA 1906 第6條與 ICC 1982 第11條皆採「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保險利益之原則,並針對國際貿易特性設有「不論滅失與否」之例外保障。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海上保險利益時點
💡 海上保險採「損失發生時」具備保險利益為判斷原則。
比較維度 MIA 1906 第 6 條 VS ICC 1982 第 11 條
核心原則 損失發生時須具利益 損失發生時須具利益
締約時要求 不以具備利益為必要 不以具備利益為必要
先前損失保障 以不論滅失與否為例外 第 11.2 條明文納入
限制條件 被保險人已知損失則無效 被保險人已知損失則無效
💬兩者實質規範一致,ICC 為 MIA 法律精神的具體條文化。
🧠 記憶技巧:訂約不必有,損失一定要;不論滅失與否,除非早知道。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訂約時」就必須具備保險利益,忽略國際貿易中貨權轉移的特殊性。
FOB/CFR 貿易條件下的風險轉移 海上保險的補償原則 不論滅失與否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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