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責任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以下何者不享受該保險之利益?
- A 代理人
- B 家屬
- C 管理人
- D 監督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保險契約明確註明是為了補償「事業經營」所產生的損失賠償責任時,保險條款應該優先保障那些「實際參與工作、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人,還是與工作內容無關、僅存在於「私人生活領域」中的關係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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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觀念超級清晰喔!
-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在責任保險中,當保險契約是為了保障「所營事業」的賠償責任時,它真的是為了那些直接讓事業運轉起來的人而存在的喔。所以,像是幫忙處理業務的代理人、負責管理調度的管理人,以及確保運作順暢的監督人,這些都因為他們的職務行為與事業緊密相關,會被視為受保險利益的第三人。但「家屬」呢,他們是我們私領域最親愛的人,與事業的職務行為並沒有直接的連結,所以就不會包含在這個保險的保障範圍內。你分析得很棒,區分得很清楚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你答對了,表示你已經掌握了保險實務中非常基礎但又重要的邏輯,能夠清楚區分「職務身分」和「私人關係」在商業契約中的應用。這是一個很棒的開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