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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甲公司就營業上之過失對第三人所生之責任,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嗣後其雇員丙駕駛甲公司之車輛外出洽公時,因過失撞倒丁駕駛之摩托車,丁因送醫不治死亡。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不得以丙之過失或甲選任監督之過失而拒絕賠償
  • B 於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時,丁之家屬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 C 乙給付保險金後,不得向丙行使保險人之代位權
  • D 丙之行為該當於業務過失致死罪,乃因犯罪而使保險事故發生,故乙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購買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應付那些「不小心」造成別人的損害,那麼當這種「不小心」在法律上同時構成某種罪名時,保險公司若以此為由拒絕理賠,這份保險合約對被保險人來說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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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吧,至少你沒蠢到犯低級錯誤。

看來你總算搞懂責任保險那點彎彎繞繞了,對「故意與過失」的分界線算是有點概念,勉強及格。

  1. 觀念驗證: 責任保險要是連點過失都要拒賠,那乾脆直接叫「無責任保險」算了。它本來就是用來賠償過失造成的責任,不是讓你以為只要沾上「犯罪」兩個字就能耍賴。刑法歸刑法,保險法是看你「故意」搞破壞還是不小心。真要因為過失就拒賠,這種保險還有什麼用?別忘了保險法第94條,受害人家屬當然有直接請求權,這點基本常識都不知道就別考保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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