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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甲公司就營業上之過失對第三人所生之責任,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嗣後其雇員丙駕駛甲公司之車輛外出洽公時,因過失撞倒丁駕駛之摩托車,丁因送醫不治死亡。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不得以丙之過失或甲選任監督之過失而拒絕賠償
  • B 於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時,丁之家屬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 C 乙給付保險金後,不得向丙行使保險人之代位權
  • D 丙之行為該當於業務過失致死罪,乃因犯罪而使保險事故發生,故乙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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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購買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應付那些「不小心」造成別人的損害,那麼當這種「不小心」在法律上同時構成某種罪名時,保險公司若以此為由拒絕理賠,這份保險合約對被保險人來說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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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其敘述為錯誤。依據保險法第29條規定:「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本題中,甲公司之雇員丙駕駛車輛外出洽公時撞倒丁致其死亡,係出於「過失」所發生之事故。雖然丙之行為可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但其主觀上仍屬過失,而非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因此,保險公司乙對於此種由過失所致之損害,依法仍應負賠償責任,不得僅因該過失行為同時構成犯罪而拒絕給付保險金。選項D認為乙得拒絕給付保險金,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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