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第三人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責任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何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A 利害關係人
- B 被保險人
- C 受益人
- D 要保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責任保險的架構中,保險人(保險公司)之所以需要付錢,是因為『誰』造成了損害並負有法律賠償義務?如果這位『負有義務的人』因為違反契約約定(例如詐欺或不合法規)而導致保險人不必對他負責,那第三人是否還能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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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責任保險中關於「直接請求權」的核心觀念!你能迅速鎖定被保險人作為正確對象,顯示你對保險契約中的法律關係與對抗事由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責任保險人的抗辯權基礎
這道題目的法理基礎在於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其對應母法為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法律規定,當受害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皆得以之對抗該第三人。這是因為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本質上仍基於保險契約而生,保險人不應因為請求對象改變,而喪失原本在契約上可主張的權利(例如:除外責任、保額限制或契約無效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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