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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大華公司採曆年制,假設 105 年度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為 0,105 年 5 月 10 日繳納 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500,000 元,同年 6 月 30 日利息收入被扣繳稅款 50,000 元,7 月 5 日獲配轉投資收益(股利)1,000,000 元,另含 100,000 元的可扣抵稅額,9 月 20 日繳納暫繳稅額 150,000 元,該公司以 105 年 10 月 1 日為除息基準日,發放現金股利淨額共計 2,000,000 元,假設該公司稅額扣抵比率為 20.00%,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在除息日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之項目、金額及日期為何?請依下列格式寫出。 | 應計入項目 | 應計入金額 | 應計入日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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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回想舊制所得稅法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應計入項目的時點規定。關鍵在於區分「繳納日/獲配日」即需計入的項目(如結算申報自行繳納稅款、獲配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以及需等到「年度決算日(12/31)」才可計入的項目(如暫繳與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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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區分 ICA 帳戶各項目依所得稅法(舊制)規定之應計入日期(繳納日、獲配日或年度決算日)。 【解答】 依據廢止前所得稅法第 66-3 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營所稅應於「繳納日」計入 ICA 帳戶;因投資獲配之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於「獲配日」計入。至於扣繳稅款與暫繳稅款,依法係於以該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時(即「年度決算日」,曆年制為 12 月 31 日)始可計入,故於本題 105 年 10 月 1 日除息基準日前尚未計入。

小題 (二)

陳大華是大華公司負責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持有公司股權 40%,則陳大華可以領取多少現金股利淨額?又可獲配多少可扣抵稅額?應計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多少?請列出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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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注意「105 年度」這個關鍵時點,當時兩稅合一制度適用「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規定。解題需先按持股比例計算個人領取的股利淨額,接著以公司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可扣抵稅額並「乘以 50%」,最後將股利淨額與實際獲配的可扣抵稅額相加,即為應計入綜所稅的營利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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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105年度適用兩稅合一「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居住者個人獲配之可扣抵稅額為(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 50%),且營利所得=股利淨額+獲配之可扣抵稅額。 【解答】 計算:

小題 (三)

試問大華公司除息時應減除多少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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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時應先加總除息日(105年10月1日)前各項稅款的計入項目,確認ICA帳戶餘額是否足夠。接著直接以「分配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需注意104年後實施的「減半扣抵」僅限縮個人股東抵減綜合所得稅的權利,營利事業端 ICA 帳戶仍須全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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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公司分配股利時,應自 ICA 帳戶減除之金額 = 實際分配之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並以分配日之 ICA 帳戶餘額為上限。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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