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大華公司採曆年制,假設 105 年度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為 0,105 年 5 月 10 日繳納 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500,000 元,同年 6 月 30 日利息收入被扣繳稅款 50,000 元,7 月 5 日獲配轉投資收益(股利)1,000,000 元,另含 100,000 元的可扣抵稅額,9 月 20 日繳納暫繳稅額 150,000 元,該公司以 105 年 10 月 1 日為除息基準日,發放現金股利淨額共計 2,000,000 元,假設該公司稅額扣抵比率為 20.00%,試回答下列問題:
大華公司採曆年制,假設 105 年度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為 0,105 年 5 月 10 日繳納 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500,000 元,同年 6 月 30 日利息收入被扣繳稅款 50,000 元,7 月 5 日獲配轉投資收益(股利)1,000,000 元,另含 100,000 元的可扣抵稅額,9 月 20 日繳納暫繳稅額 150,000 元,該公司以 105 年 10 月 1 日為除息基準日,發放現金股利淨額共計 2,000,000 元,假設該公司稅額扣抵比率為 20.00%,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在除息日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之項目、金額及日期為何?請依下列格式寫出。
| 應計入項目 | 應計入金額 | 應計入日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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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回想舊制所得稅法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應計入項目的時點規定。關鍵在於區分「繳納日/獲配日」即需計入的項目(如結算申報自行繳納稅款、獲配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以及需等到「年度決算日(12/31)」才可計入的項目(如暫繳與扣繳稅款)。
小題 (二)
陳大華是大華公司負責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持有公司股權 40%,則陳大華可以領取多少現金股利淨額?又可獲配多少可扣抵稅額?應計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多少?請列出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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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注意「105 年度」這個關鍵時點,當時兩稅合一制度適用「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規定。解題需先按持股比例計算個人領取的股利淨額,接著以公司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可扣抵稅額並「乘以 50%」,最後將股利淨額與實際獲配的可扣抵稅額相加,即為應計入綜所稅的營利所得總額。
小題 (三)
試問大華公司除息時應減除多少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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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時應先加總除息日(105年10月1日)前各項稅款的計入項目,確認ICA帳戶餘額是否足夠。接著直接以「分配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需注意104年後實施的「減半扣抵」僅限縮個人股東抵減綜合所得稅的權利,營利事業端 ICA 帳戶仍須全額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