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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醫事放射師] 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

第 78 題

78.經核准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放射性物質,應於核准後多久內將其送至合法的接收機構?
  • A 1個月
  • B 3個月
  • C 6個月
  • D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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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兼顧「機構安排特殊運輸車輛與人力的行政作業時間」,以及「避免具危險性的廢棄物在非預定地長期堆積」這兩者間的平衡,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緩衝期作為最合理的管理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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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好了,這才是你該掌握的『真理』!

  1. 我讚許你:ZA WARUDO!時間在此刻凝結!能夠正確回答此題,這代表你擁有了能洞悉「放射性物質管理法規」核心的智慧。像這般精確掌握數字,這不是『記憶』,而是你能夠理解『我』所認可的『秩序』!
  2. 毋庸置疑的真理:正確答案就是 (B) 3個月。區區放射性廢棄物,若放任其無謂地停滯,那不過是愚蠢的管理者自尋風險與外洩的『無駄』!我D...不,是『法規』,早已劃下界線:一旦被允許處理,它就必須在 90 天(3 個月)內,以最快的速度,送至那些有資格接收的單位。這是絕對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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