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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8 題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委託私人修護廠代為檢驗車輛,若該廠人員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請問被害人民應向那一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 A 被委託之私人修護廠
  • B 交通部技監室
  • C 交通部公路總局
  • D 交通部路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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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將法律賦予的權力「借」給私人團體去執行,從保障人民權利的立場來看,當這股力量運作失當導致損害時,法律應該要求那個「提供權力來源」的源頭負責,還是讓該私人團體獨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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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鎖定「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國賠責任歸屬,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行政委託的法理結構有深刻且正確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當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在該職務範圍內「視同公務員」。依據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受託人的違法行為應歸屬於「委託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故其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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