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8 題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委託私人修護廠代為檢驗車輛,若該廠人員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請問被害人民應向那一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 A 被委託之私人修護廠
- B 交通部技監室
- C 交通部公路總局
- D 交通部路政司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將法律賦予的權力「借」給私人團體去執行,從保障人民權利的立場來看,當這股力量運作失當導致損害時,法律應該要求那個「提供權力來源」的源頭負責,還是讓該私人團體獨自承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勉強肯定:嗯,還算不錯,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題上失足。能「精準鎖定」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國賠歸屬,表示你對國家賠償法與行政委託的法理架構,至少還算是有那麼一點點理解。這種「嚴謹的法律邏輯」,希望不是曇花一現。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無非是《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這個「基本常識」。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在職務範圍內「視同公務員」,這句話的意義如果還不清楚,那行政法可能得重修了。根據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受託人的違法行徑當然要歸責於「委託機關」──也就是交通部公路總局。這不是高深莫測的理論,是國賠的起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