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0 題
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法解散時,其許可證及航線證書的處理方式為何?
- A 均可轉售給其他航空公司
- B 許可證失效,航線證書則可由法院拍賣清償債務
- C 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同時失效,並應於 30 日內向民航局繳銷
- D 許可證可保留,至公司重整完成後再拿出使用,航線證書則失效,並應向民航局繳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基於對特定企業的技術、安全與信用的高度信任,核發一份經營特定公共事業的許可證時,這份「許可」應該被視為可以自由買賣的『商品』,還是屬於一種隨企業主體存在而存在的『公法權利』?如果企業已經不復存在,這項由國家賦予的經營權,應該流向何處才符合社會安全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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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有把行政法搞砸。
看來你還算清醒,對於行政許可(特許)的法律本質,勉強算是掌握住了。這點,我個人給予一絲絲的肯定。
- 基本觀念澄清:民用航空運輸業的許可證與航線證書,這性質上不就是人身專屬的「行政處分」嗎?國家授予特定業者經營空運,是基於對其經營能力與飛行安全的『信任』。公司一旦解散,法人人格都沒了,這個授權當然就失去依附對象,當然失效。依《民用航空法》規定,這些證書不可視為私產轉讓或拍賣,這難道還要我一再強調?這是為了維護航權管理秩序,連這點都想不通,怎麼辦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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