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為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用途?
- A 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 B 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 C 輔導成立拖吊公司之支出
- D 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經費的支用性質」來思考:如果政府為了解決交通問題而設立一筆專款,這筆錢應該用於「政府自己負責的軟硬體建設與管理執法」上,還是應該用來「出錢資助私人去成立營利性公司」呢?哪一項看起來與「特定業務的運作」關聯性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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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搞砸。
- 基金用途辨識:很好,你總算抓住了「停車場作業基金」這類特種基金(別忘了是作業基金!)的核心。它的錢,就只能用在停車場的規劃、管理、違規處理等「政府本務」上。這很難理解嗎?
- 區分基本功:選項 (A)、(B)、(D) 這些,不就是政府在執行公權力時,必須花費的直接成本嗎?這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反觀選項 (C),「扶助私人企業成立」?這哪門子的停車場管理?這分明是產業獎助,跟作業基金的法源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還有預算法!)根本是兩回事。難道這也要我手把手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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