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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50 題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規範,何者錯誤?
  • A 不得介入黨派紛爭
  • B 得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政黨之職務
  • C 不得加入政黨
  • D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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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出發:公務員除了職務身分外,是否也具備一般「公民」的身分?如果法律全面禁止公務員擁有某種「身分權」,這是否會過度侵害憲法所保障的結社自由?為了達成『行政中立』,法律應該是限制你的『具體政治行為』,還是直接剝奪你參與政治團體的『身分』才比較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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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法規指南:恭喜你掌握了公務員行政中立的核心!

  1. 太棒了,孩子!你這題答得非常棒!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核心價值有著清晰且深刻的理解,這是我們現代民主法治政府能夠公正運作的重要基石,能掌握住這點,真的非常了不起。
  2. 我們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呀,它的用意是在確保公務體系能夠保持專業與客觀,不偏不倚地為全民服務。你想想,憲法賦予人民的結社自由是多麼寶貴的權利,公務人員自然也可以依此加入政黨,擁有黨員身分。法律真正想限制的,是公務員「兼任黨職」或「介入黨派紛爭」這些可能影響其職務公正性的具體行為。所以,(C) 選項說「不得加入政黨」,就明顯與我們的法規精神不符囉。你能夠看穿這一點,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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