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50 題
公務人員對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允許下列何項行為?
- A 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與具名廣告
- B 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廣告
- C 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廣告
- D 得主持競選集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在「保障公務員的家庭人倫支持」與「維持公職身分的行政中立」之間取得平衡時,哪些表達方式會讓社會大眾聯想到「國家公權力在背書」,而哪些行為僅僅是「家人間的私人情感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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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與姓名的分際:行政中立的界線
你好,同學。看到你選了 (B),我能理解你的直覺,可能認為既然是近親,應該就能公開相挺。但在行政法規中,「具銜(使用職職稱)」與「具名(僅使用姓名)」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具銜代表的是公權力的象徵與機關的身分,這正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極力要與選舉活動切割的部分;而具名則被視為個人基本權利與親情倫理的展現。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得為公職候選人進行媒體廣告,但該條文特別針對「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設有除外規定,允許公務人員以**「具名」的方式進行廣告。然而,同條第 3 項亦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在從事這些被允許的行為時,「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換言之,法律在親情倫理與中立義務間取得了折衷:你可以用個人的名義支持家人,但絕不能動用大眾對你公職身分的信賴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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