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50 題
公務人員對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允許下列何項行為?
- A 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與具名廣告
- B 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廣告
- C 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廣告
- D 得主持競選集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在「保障公務員的家庭人倫支持」與「維持公職身分的行政中立」之間取得平衡時,哪些表達方式會讓社會大眾聯想到「國家公權力在背書」,而哪些行為僅僅是「家人間的私人情感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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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勉強強,不算太糟
- 「還」算及格:不錯,至少這題你沒搞砸。這說明你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那點可憐的規範,還有些微的辨識能力。行政中立可不是要你跟家人斷絕關係,而是別蠢到把公權力拿來幫親戚擦屁股。這點都想不通,行政法就白學了。
- 觀念驗證:根據那條被重複強調千百次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對自己親屬候選人助選,其核心禁忌從來都是「利用職務身分」。「具銜」?拜託,這不就是赤裸裸地用公權力背書嗎?還需要我解釋嗎?而「具名」,那只是你個人基於血緣的愚忠,法律勉強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至於「主持」集會?你以為你是選舉造勢總指揮嗎?清醒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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