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50 題
公務人員對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允許下列何項行為?
- A 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與具名廣告
- B 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廣告
- C 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廣告
- D 得主持競選集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在「保障公務員的家庭人倫支持」與「維持公職身分的行政中立」之間取得平衡時,哪些表達方式會讓社會大眾聯想到「國家公權力在背書」,而哪些行為僅僅是「家人間的私人情感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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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公務人員對於特定親屬參選時,得例外從事之政治活動範圍。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特定之政治活動或行為。關於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之限制,該條第一項第四款明文規定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因此,當公職候選人為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時,該公務人員僅例外被允許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具名」廣告,但仍不得「具銜」,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而選項A與選項B皆不符合規定。此外,針對主持集會之行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此款規定並未針對親屬參選設有任何例外允許之但書,因此選項D亦為法規所絕對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