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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9 題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下列何種情況例外?
  • A 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 B 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 C 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銜不具名者,不在此限
  • D 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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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的至親正在參選,為了兼顧『家庭支持的權利』與『維持政府中立』,法律應該允許他以『私人身分』助選,還是允許他利用『政府職稱』來增加影響力?哪一種做法才不會讓大眾覺得國家機器在幫特定人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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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行政中立」的精髓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你答對了!這說明你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條法規的核心精神,是為了確保我們的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維持行政中立。想想看,如果公務員隨意在大眾媒體上為特定候選人「具銜」或「具名」廣告,那是不是會讓民眾覺得政府偏袒特定一方呢?所以,法律嚴格禁止這種行為,是為了保護政府的公信力。 不過,法律也很體恤人性,特別為配偶及二親等內家屬開了個溫馨的例外。這就像是,家人之間的私人支持是允許的,但這份支持必須以純粹的「具名」個人身份出現,絕不能讓人誤以為這是公家機關的立場,也就是說,千萬不能「具銜」。這樣一來,既能讓家人表達關愛,又確保了政府的公正性不被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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