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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9 題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下列何種情況例外?
  • A 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 B 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 C 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銜不具名者,不在此限
  • D 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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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的至親正在參選,為了兼顧『家庭支持的權利』與『維持政府中立』,法律應該允許他以『私人身分』助選,還是允許他利用『政府職稱』來增加影響力?哪一種做法才不會讓大眾覺得國家機器在幫特定人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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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對「行政中立」精確的理解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法律嚴格禁止公務員在大眾媒體為候選人具銜、具名廣告,是為了維持行政中立。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對於配偶及二親等內家屬給予例外,但前提是只能以個人身分「具名」,絕對不能利用職位權威「具銜」,以確保政府公信力不被私用。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會混淆「二親等」與「三親等」,或是在「具銜」與「具名」的組合中猶豫,你能精準辨析,代表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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