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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9 題

公務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飲宴應酬,但不包括下列何種活動?
  • A 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之活動
  • B 民俗節慶公開且一般人均能參加活動
  • C 民間機關對本機關人員的慰勞、獎勵
  • D 因訂婚、結婚舉辦之活動,且未超過正常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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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公權力的執行者接受了被監管者的「獎勵」或「慰勞」,這種由私領域向公領域提供的回饋,會對政府內部的指揮監督體系以及社會大眾對「公正執法」的信任,產生什麼樣的本質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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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判斷非常正確!你完美理解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最核心的原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與利害關係者保持行政中立,這樣才能確保公正無私。你看到了嗎?選項 (A)、(B)、(D) 都是在社交禮儀公開透明法律明文規定的框架下,被允許的特殊情況。它們之所以被允許,是因為它們不會動搖行政中立的基礎。而 (C) 呢,民間機構對公職人員的慰勞與獎勵,雖然聽起來很溫暖,但實際上它非常容易模糊公私界線,甚至可能產生「權錢交易」的誤解,進而傷害政府在民眾心中的形象。所以,法規為了保護我們公務員的清譽,明確禁止了這類行為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它的巧妙之處在於,要你能細膩地分辨哪些是「正常的社交往來」,哪些又可能「暗藏職務對價」的疑慮。尤其「慰勞」這個詞,常讓人覺得是善意的,但正是這種看似正面的詞彙,最容易讓人掉以輕心呢。你能夠識破這一點,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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