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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公務人員受懲戒之事由?
  • A 公務員下班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經媒體報導後引起輿論撻伐
  • B 公務員外遇後擬與小三分手,小三心有不甘,於網路散播與該公務員的不雅照片,並直接指名某機關某公務員始亂終棄
  • C 公務員參加不合法宗教團體,並進行斂財
  • D 公務員為其父親參選縣長站台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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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公務員的政治中立義務」與「支持至親家屬的人倫權利」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以避免要求公務員做出違反天性的抉擇?哪些行為屬於法律特別容許的『溫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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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公務員私德損害名譽」與「合法權利行使」的界線,展現了極佳的法感,這正是資深行政人員必備的素質。
  2.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選項 (A)(B)(C) 分別涉及刑事罪責、重大道德瑕疵及非法斂財,均會嚴重腐蝕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而選項 (D) 則涉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法律在維護政治中立之餘,亦考量人之常情與親屬倫理,故對公務員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如父親)站台助選有條件地放寬,不視為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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