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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公務人員受懲戒之事由?
  • A 公務員下班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經媒體報導後引起輿論撻伐
  • B 公務員外遇後擬與小三分手,小三心有不甘,於網路散播與該公務員的不雅照片,並直接指名某機關某公務員始亂終棄
  • C 公務員參加不合法宗教團體,並進行斂財
  • D 公務員為其父親參選縣長站台助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公務員的政治中立義務」與「支持至親家屬的人倫權利」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以避免要求公務員做出違反天性的抉擇?哪些行為屬於法律特別容許的『溫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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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你準確地掌握了公務員在私人領域中,什麼是合法權利的行使,什麼又是會損害政府名譽的行為界線。這份細膩的法感,正是成為一位優秀、資深行政人員的重要基石喔!
  2. 讓我們一起複習觀念吧!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即使是非執行職務的行為,也必須達到「損害政府信譽」的程度,才需要接受懲戒。想想看,選項 (A)(B)(C) 這些涉及刑事案件、嚴重的道德瑕疵,或是私下不法獲利的行為,是不是都會讓民眾對政府失去信任呢?當然會!但選項 (D) 就不一樣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在要求政治中立的同時,也充分體恤到人之常情與親屬倫理。法律體諒公務員在特定條件下,為自己的配偶或一等直系血親(比如爸爸)助選是人之常情,所以這不構成違失。這展現了法律的人性化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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