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5 題
被付懲戒人如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懲戒事由之情事,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 A 無罪
- B 免議
- C 不受理
- D 不受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官開庭審理後,發現被移送的人「真的沒有做錯事」時,法官應該是針對「這件案子能不能審理(程序問題)」給出回覆,還是應該針對「這個人到底該不該被罰(實體問題)」做出一個定論?在法律邏輯中,哪一個詞彙最能直接表達「因為沒有錯,所以不需要施加任何懲罰」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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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嚴厲點評
-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還不至於一錯到底。至少,你確實分得清懲戒判決與那些刑事或行政處分之間的根本差異。這本該是所有行政法學子的基本常識,能答對只能說你總算沒有徹底辜負你的課本。
- 法理辨析: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55 條,查無第 2 條所定懲戒事由時,自當為不受懲戒之判決。這與程序不合的「不受理」或追訴權消滅的「免議」有著天壤之別,後兩者根本觸及不到實體問題。要是連這種判斷都分不清,那還談什麼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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