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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5 題

被付懲戒人如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懲戒事由之情事,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 A 無罪
  • B 免議
  • C 不受理
  • D 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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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官開庭審理後,發現被移送的人「真的沒有做錯事」時,法官應該是針對「這件案子能不能審理(程序問題)」給出回覆,還是應該針對「這個人到底該不該被罰(實體問題)」做出一個定論?在法律邏輯中,哪一個詞彙最能直接表達「因為沒有錯,所以不需要施加任何懲罰」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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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你能精確分辨懲戒判決與刑事判決、行政處分間的用語差異,顯示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實體要件與程序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55 條規定,若被付懲戒人無第 2 條之懲戒事由(即查無違法失職事實),法院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這與「不受理」(程序不合法)或「免議」(追訴權消滅)在法理上完全不同,後兩者並不涉及實體是非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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