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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4 題

公務員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判決?
  • A 免議
  • B 不受理
  • C 擱置
  • D 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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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案件要進行實體審理(判斷是非對錯),是否必須建立在「被告或被付懲戒人依然具備法律主體資格」的前提下?如果當事人已經不在人世,法院應該是去『評論其行為有無責任』,還是因為『程序對象消失』而直接終止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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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法學思維!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原理,懲戒程序的核心在於「對人」的追究。當被付懲戒人死亡時,該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已不存在,程序上產生了不可補正的缺陷。由於懲戒處分具有高度的人身專屬性(例如:撤職、休職),對已逝者執行已無意義,故法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作成「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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