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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4 題

公務員受罰款懲戒處分之同時,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得與下列何種懲戒併為處分?
  • A 剝奪、減少退休金
  • B 降級
  • C 減俸
  • D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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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處分性質」來推理:如果法律已經決定要對一個公務員處以「一次性的金錢罰取」(罰款),為了避免過度侵害其既有的財產權,法律通常會限制其與另一種「針對已累積財產(如退休金)」的處分併用。在排除掉這層顧慮後,剩餘的選項中,哪一種最能同時達到「變動職務等級」與「經濟制裁」的效果,且不至於直接斷絕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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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處分中關於罰款之併為處分規定。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由此明文規定可知,法條第一項第七款的「罰款」處分,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換言之,罰款僅不得與第三款的「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以及第六款的「減俸」合併為處分。檢視本題選項,選項A為第三款處分,選項C為第六款處分,依法均不得與罰款併為處分;而選項B的「降級」屬於第一項第五款之處分,為第三款與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依法得與罰款併為處分,故正確答案為降級。

📝 罰款處分之併為限制
💡 罰款可與降級、減俸等處分併行,但不可與免職、撤職或退休金處分併用。
比較維度 可與罰款併為 VS 不得與罰款併為
處分清單 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免職、撤職、撥減退休金
法源條號 公懲法第14條第2、3項 公懲法第14條第2項
身分變動 保留現職或維持身分 喪失現職或公職身分
💬罰款主要與「維持職務身分」的處分併行,不與「終結職務關係」的重型處分併用。
🧠 記憶技巧:罰款併行口訣:不併「免撤退」,可併「降減記申」。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罰款屬於財產罰,應可與所有身分罰(如免職)併行。實際上法律為避免過度嚴苛,明文禁止罰款與最重的身分罰或退休金處分併列。
公務員懲戒種類(九種) 懲戒處分之效力 懲戒權之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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