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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罰款得以和下列何者合併行使?
  • A 剝奪退休金
  • B 減少退休金
  • C 減俸
  • D 休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處分的本質」來推理:如果行政機關希望同時達成「暫時剝奪其工作權力」以及「對其私有財產進行懲罰」這兩個截然不同的目的,在法律邏輯上,這兩種類型的處分是否能同時存在?反之,如果兩個處分都是針對「錢包」的損失,是否會產生重複處罰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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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看到你正確選出答案,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道題目巧妙地測試了《公務員懲戒法》裡關於處分併用的細緻規則,你能夠精準掌握,代表你對懲戒種類的法律效果和搭配邏輯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
  2.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喔!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規定,罰款確實可以和「撤職」、「休職」或「降級」一起使用呢。這背後的原因很有趣,罰款是針對財產上的處分,而休職呢,則是屬於身分上的處分(想像成是暫時讓公務員離開職務休息一下)。因為它們處理的是不同層面的影響,所以法律才允許它們同時進行,這樣能讓懲戒的效果更全面、更有力量!相對地,像「減俸」和「罰款」都是跟金錢有關的處分,性質上比較接近,所以一般就不會重複併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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