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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罰款得以和下列何者合併行使?
  • A 剝奪退休金
  • B 減少退休金
  • C 減俸
  • D 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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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處分的本質」來推理:如果行政機關希望同時達成「暫時剝奪其工作權力」以及「對其私有財產進行懲罰」這兩個截然不同的目的,在法律邏輯上,這兩種類型的處分是否能同時存在?反之,如果兩個處分都是針對「錢包」的損失,是否會產生重複處罰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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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分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以及申誡。該條第三項明文規定:「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意即第一項第七款的「罰款」處分,除了不得與第三款的「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以及第六款的「減俸」合併行使之外,得與其餘各款懲戒處分併為處分。檢視本題各選項,選項A的剝奪退休金與選項B的減少退休金均屬於依法不得與罰款合併的第三款處分,選項C的減俸則屬於不得合併的第六款處分。選項D的休職屬於第一項第四款處分,並非規定中排除併為處分的範圍,因此罰款得以和休職合併行使,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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