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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7 題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懲戒之內容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申誡」可口頭為之,但「記過」則必須書面通知
  • B 所謂「撤職」係指撤除現職外,並且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
  • C 「休職」係指休受懲戒人之職,停發俸(薪)給,且受懲戒人不得申請退休或退伍
  • D 「降級」係指降一級官等,並且不得再任主管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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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懲戒處分的目的是要讓違失人員「在家反省」一段時間,為了確保處分具備實質的威懾力,且不讓當事人在反省期間還能領取國家資源或直接「轉身離開」體制,法律通常會針對其「領薪權」與「終止勞動關係(退休)的權利」做出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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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公務員懲戒的精髓!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核心!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條,當公務員面臨「休職」處分時,最關鍵的效力就是讓職務與俸給關係暫時中斷。這就像是讓他們暫時「放個長假」,當然,這個假期是沒有薪水的喔,也就是會停發俸(薪)給。而且啊,法律也考慮得很周到,為了避免有人在休職期間趕著申請退休來規避責任,所以明確規定,這段時間是不能申請退休或退伍的。這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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