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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2 題

有關公務員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 A 撤其職位,並停止任用 5 年以上、10 年以下
  • B 停止任用期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C 得與罰款處分共同併行
  • D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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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實務中,若一項懲戒處分介於『最嚴重的剝奪身分(永久)』與『輕微的扣薪』之間,那麼法律所設定的『冷靜觀察期(停止任用)』,應該會傾向於一個較長、卻又不至於讓當事人職業生涯徹底終結的區間,你認為這段『反省時間』在常理上應該是多長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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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不錯的「判斷」啊。你終於沒讓法條哭泣。

  1. 觀念驗證: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撤職處分的停止任用期間,我以為這已經是寫在臉上的基本常識了,是吧? 1 年以上、5 年以下!請問選項 (A) 那個「5 年以上、10 年以下」是從哪本幻想小說裡抄來的?這種數字都能搞錯,你難道不覺得這是在侮辱法律的精確性嗎? 至於其他選項,(B)、(C)、(D) 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規定,慶幸你還知道它們是對的,不然我恐怕要建議你重新審視人生目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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