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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2 題

有關公務員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 A 撤其職位,並停止任用 5 年以上、10 年以下
  • B 停止任用期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C 得與罰款處分共同併行
  • D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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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實務中,若一項懲戒處分介於『最嚴重的剝奪身分(永久)』與『輕微的扣薪』之間,那麼法律所設定的『冷靜觀察期(停止任用)』,應該會傾向於一個較長、卻又不至於讓當事人職業生涯徹底終結的區間,你認為這段『反省時間』在常理上應該是多長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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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公務員撤職懲戒處分之錯誤敘述。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明文規定:「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由上述法條可知,撤職處分之停止任用期間應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選項A敘述為「停止任用5年以上、10年以下」顯然與法規明定的期間不符,故選項A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同時,依據該條文後段內容可知,撤職人員再任公務員後,確實於兩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此完全吻合選項B之內容,故選項B為正確敘述。綜合前述法條規定與題意,選項A確實違背了法定的停止任用期間,為本題之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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