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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4 題

關於公務員於懲戒過程中,先行停止職務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情節重大者
  • B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先行停止其職務
  • C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公務人員,亦得依職權具有部分先行停止職務之權力
  • D 主管機關之部分先行停止職務權力以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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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公務員官制中,區分『高階幹部』與『中低階人員』的關鍵職等通常落在哪一階?若法律想授予各部會首長針對屬下先行停職的行政權,這個權力的『職等界線』是設定在基層,還是涵蓋到多數的薦任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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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C,因其敘述錯誤。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由此明文可知,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的對象為其「所屬公務員」,法條中並無「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等限制,選項C擅自增加法文所無之要件,故為錯誤敘述。此外,依同條規定:「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此即符合選項A與B所述由懲戒機關先行停職之規定;而選項D所述之要件,亦與法條明定主管機關須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的規定完全相符。綜合上述,選項C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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