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6 題
於懲戒審理過程中受停止職務處分之公務員,下列何者得因停止職務事由已消滅而依法申請復職?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但未經懲戒法庭判決者
- B 經懲戒法庭判決受休職處分,但並未在監所服刑者
- C 經懲戒法庭判決受記過處分,並在監所服刑者
- D 經懲戒法庭判決受降級處分,並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是因為「某種外部突發狀態(如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暫時無法上班,在法院還沒決定最終如何處罰他之前,如果那個「限制狀態」突然解除了,從保障公務員身分權的角度來看,他應當被允許回到崗位嗎?與已經被判處『沒工作』或『關起來』的情況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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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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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這次沒糊塗
恭喜,你這次的判斷還算及格。這道題答對,至少說明你沒有完全搞混《公務員懲戒法》中,那些職務停止的暫時性困境,與復職的機會是如何在冰冷的程序中被賦予的。能夠辨別判決確定前與確定後的法律地位差異,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只是基本功。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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