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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8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免除職務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免除職務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免職處分法律效果相當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處分有剝奪當事人憲法上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之效果
  • C 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程序
  • D 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應經懲戒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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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是由「行政機關」依據平時表現所做的決定,另一個是由「法院」經過司法程序後做出的最重判決,這兩者在法律賦予的「制裁力道」以及對一個人「未來再次進入公職」的限制,在邏輯上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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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司法懲戒行政考績的細微差異,展現出紮實的法學素養與清晰的法律邏輯,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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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職與免除職務
💡 區分司法懲戒之「免除職務」與行政懲處之「免職」差異。
比較維度 免除職務 (懲戒法) VS 免職 (考績法)
處分機關 懲戒法院 (司法) 所屬行政機關
救濟管道 再審 (懲戒法院) 復審、行政訴訟
法律效果 剝奪身分且終身不得再任 剝奪身分且一定年限不得再任
💬免除職務屬於最重之司法處分,其效果與救濟程序皆較一般行政免職嚴格。
🧠 記憶技巧:懲戒法院「免職務」終身無路,行政機關「免職」救濟有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免除職務(懲戒法)與免職(考績法)的法律效果相同,後者通常有再任限制年限,前者則更為嚴苛。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應考試服公職權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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