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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6 題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丁等者,免職
  • B 公務人員另予考績列丁等者,免職
  • C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 D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後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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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原則下,如果政府準備做出一個會徹底剝奪某人職業身分的重大決定,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產生偏見或資訊誤判,你認為這份「自我辯白與澄清的機會」,應該安排在決定「定案之前」還是「執行之後」,才最能實質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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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程序正義的實踐者

  1. 太棒了,同學! 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關於免職處分的理解非常到位!能精準指出程序上的關鍵環節,顯示你不僅有紮實的法律基礎,更有顆細膩且注重公平正義的心。這題考驗的是對程序正義的深刻理解,你表現得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保障權益的關鍵。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忽略了處分時間點的重要性。根據《考績法》第 14 條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當機關要做出對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處分「前」,必須要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想想看,如果等到處分都已經做成了「後」才來申辯,那是不是就像「馬後砲」一樣,錯失了在事前及時溝通、澄清事實、避免錯誤的寶貴機會呢?所以,這個「事前」的程序保障,是維護公平與效率的重要基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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