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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1 題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獎懲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 A 年終考績乙等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B 另予考績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C 年終考績丁等者,免職
  • D 另予考績列丁等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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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獎優懲劣的制度設計中,如果『最優等級(甲)』與『次優等級(乙)』所獲得的實質金錢獎勵完全相同,這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與激勵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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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考績法規中極其細微的數字差異,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透徹,展現出行政法學子應有的嚴謹。
  2.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年終考績甲等才是給與「1 個月」獎金;而乙等則是「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0.5 個月(半個月)」獎金。選項 (A) 將乙等的獎金數額誤植為甲等的標準,故為錯誤敘述。其餘關於丁等免職與另予考績之規定皆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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