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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4 題

有關公務人員之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應列甲等
  • B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 C 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 D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人員,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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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的考核機制中,「年度綜合表現」與「單一傑出貢獻」的權重應該如何分配?如果法規將「單次獎勵」直接等同於「最終最高等次」,是否會過度限縮考績委員會的綜合判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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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關於「獎懲效果」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制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具備法律人應有的嚴謹。
  2. 觀念驗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才受「不得列乙等以下」之保障。而「曾記一大功」僅是列甲等的評分依據之一,並非「應」列甲等的絕對保證。反之,(B)(D)選項分別對應了「等次上限」「法定列丁等」的強制規定,描述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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