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4 題
有關公務人員之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應列甲等
- B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 C 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 D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人員,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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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的考核機制中,「年度綜合表現」與「單一傑出貢獻」的權重應該如何分配?如果法規將「單次獎勵」直接等同於「最終最高等次」,是否會過度限縮考績委員會的綜合判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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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獎懲規定中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A。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明文規定:「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從法條原文中可以明確得知,針對曾記一大功的人員,其考績的下限規定為「不得列丙等以下」,這代表該人員的考績依法可被評定為甲等或乙等,並非如選項A所絕對宣稱的「應列甲等」。此外,法條中亦明確指出「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與「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故選項B與選項C的敘述皆與法條規定完全相符。綜合上述,選項A的敘述曲解了法條原意,為錯誤之敘述,故選A。